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企业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