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颁证单位: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章 学生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创业。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院还设立了奖励及资助基金,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同时对特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在生源地银行贷款。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并参考其他院校的退费原则,我院退费办法如下:
学校开学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及其他费用。即: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10%;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30%;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50%。扣除额度不等的费用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背学校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