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处,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安排、宣传与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全体理事表决,自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院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隆康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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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