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三)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申请科研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学位。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校内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