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学生代表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校建设发展或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