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六)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通过党代表工作室等形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