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的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离退休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采用票决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任命。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及校园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