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经办银行向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纪监办公室负责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组成。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