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问答(11)

法律法规2018-07-04才子老师

2、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3、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4、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5、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6、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业务。

7、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九、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包括: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符合使用贷款项目虚构成符合条件的项目,骗取主管机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冒领贷款,故意夸大贷款项目有关情况达到多贷款。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等相关资料审核不严,故意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予以批准,为贷款项目单位创造条件骗取外国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将款项划拨给项目单位就是滞留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将用于公共性的项目贷款用于为本单位部门谋利益。

2、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

3、将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贷款挪作消耗性项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问: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