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虚列设备投资成本。设备投资包括交付时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成本。违法行为主要是:在订货过程中虚抬价格,从中捞取回扣,以保管不当名义增加设备损坏的数量,增加盘亏和报废损失金额。
4、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对于项目结余资金应在决算中如实反映,并按相关规定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隐匿结余资金情况,将应上缴国库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据为单位或个人所有。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
1、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对于有关单位的经济行为,主要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的行为,国家机关以使用或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向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2、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向外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向国家机关以其职权范围内掌管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收入相外提供担保。
4、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用财政机关名义,实际就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既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1、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未经审核和报批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并且脱离本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国家机关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