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下面是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的概论内容!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并实施的意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
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了财政经济秩序。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处罚规定》的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处罚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
2.《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适用于国有单位;
3.《处罚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发展;
4.《处罚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的整体情况
1.调整了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