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
代管委托单位(个人)户籍粮食关系
为委托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协助委托单位对被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为委托单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办理流动手续。
为委托单位(个人)及时了解国家有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规定提供服务。
根据委托单位(个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事代理程序:
委托方向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单位性质、个人情况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个人(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
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经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档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档。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转,也可派专人送取。
3、委托期内,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的手续。
4、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被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单 纯存档期满一年后作为无主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