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 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
第六条 人事代理范围: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人企业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均需实行人事档案和相 关人员业务的代理。
(二)凡安徽省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 人事代理内容:
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一)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业务;代理人员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相关业务;
(二)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人事业务。
(三)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和计算工龄;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出国出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材料;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为辞职辞退委托管理人员关系和档案的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
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统筹保险费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