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享有和承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2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确定,具体为: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建筑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建筑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票。
开发商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部分房屋的投票权,但不得超过该物业管理区域投票权的20%。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30日内,应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