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17李一老师

永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物业,是指经批准兴建并竣工验收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

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投资,开发建设和出售物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应遵循尊重业主物业财产权利、推行市场竞争和专业服务、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和提升业主公共生活品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区(管理区)房产管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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