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五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