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采购需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确定组织形式,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政府采购方案;
(四)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
(六)申请支付资金;
(七)采购文件归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推动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明确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如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他项目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中因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各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反映各单位详细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的采购计划。各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暂不编制采购计划,但预算涉密采购不涉密的项目仍应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等内容应与政府采购预算相一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的采购,以及预算涉密采购不涉密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预算金额后编制采购计划,并上传财政部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涉密项目相关文件除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结合实际采购需要,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但不得将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