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地税

档案管理2018-10-08李一老师

政府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限额标准由州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采购人不得将应该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注明:公开招标时间要求有严格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邀请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或者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评标办法

评标分为五种方法,即: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法、性价比法、投票表决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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