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档案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
(二)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询价记录;
(三)政府采购纪要;
(四)已监章的政府采购合同;
(五)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招标采购档案除包括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包括:
(一)招标公告(主要指公开招标采购);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开标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标参与人员、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唱标记录等;
(五)中标情况公示。
第五条邀请了相关专家评标的招标项目除包括第三条、第四条所有资料外,还应包括:
(一)参与评标的专家记录;
(二)评标办法;
(三)评标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标参与人员、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等。
第六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避免出现资料遗失现象。采购活动各环节工作移交时,要核对上一工作环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每一个项目完成后,负责最后采购环节的人员应主动将收集完毕的业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八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