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3)

档案管理2018-09-16才子老师

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同一乡(镇)范围内的其他乡道、村道建设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

第九条【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要求、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得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和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建立施工标准化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项目施工标准化工作方案并严格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措施列入招标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保障安全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特点,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与演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依据。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评价】 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报监督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交、竣工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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