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