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结合昆明燃气管理工作实际,对燃气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范,调整完善了《条例》体例结构。本次修订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合并,修改后的《条例》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要求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燃气经营者要按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为加强燃气设施保护,《条例》明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且不能按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条例》同时规定,对于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者要负责出资维护更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在法律责任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