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质量安全责任制】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举报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监督机构备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
第八条【招标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投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