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档案管理2018-09-16三水老师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此外,《条例》明确,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最高罚20万元。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所需执法装备。

第四条【监督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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