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年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今年4月3日,《国务院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国办函〔2016〕36号)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落实意见,其中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推动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为了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6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并请提供反馈意见电子版。
联系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箱:saic12315@163.com。
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