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基本要求】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风险评估】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分工】 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勘察、设计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现场服务和交竣工评价】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有关从业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工程分包】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专项方案】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合同规定的程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