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2004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8日
天政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6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执法局是本级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执法局侧重执法监督,对两区执法局的工作有监督考核权、重大和紧急工作指挥调度权,以及对重大行政案件的检查处罚权。两区执法局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人、财、物由区上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照“市区双方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批,区上任免”的原则进行。
区执法局设立执法大队和若干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