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规章制度2018-08-19才子老师

以下是2015年12月18日在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欢迎阅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97年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工作。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在全国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批准在海口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从此,海口市城市管理开始了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体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几年来,我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容貌得到了有效改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市城管综合执法存在诸多问题,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范围界定不清、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协作不通畅、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混乱等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综合执法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形象。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能,同时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综合执法进行规范。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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