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亮点

规章制度2018-08-19王新老师

业主当老赖,拒交管理费如何是好?业委会不作为甚至侵害到业主权益怎样处理?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是否有处罚?日前,我市《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出炉,物业纠纷新问题或将可解。

珠海市法制局5月12日在官网公布了该意见稿,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最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针对性很强,对业主拖欠物业费、业委会越权侵权行为、物管违规行为等都有明确的处置条款。

亮点1:诚信体系约束违规行为故意拖欠费用将被列入“黑名单”

对拖欠物业费的问题,不少物业最为头疼。该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费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诚信系统。这意味着,故意拖欠费用的业主日后或将会列入诚信系统的“黑名单”。

亮点2:明确筹备组成立程序开发商、物业需给予经费、场地等支持

在业委会筹建中,意见稿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设定的基本程序、费用分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社团组织登记制度等,并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等。

对资金问题,意见稿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而对于开发商、物管企业不配合的情况,意见稿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七日内向街、镇提交业主清册。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七日内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而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街、镇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七日内向街、镇提交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清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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