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属地管理]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街镇职责]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工作;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五)在法律范围内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处理相关物业管理事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