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3]2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城区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所属支队及各大队,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各城区政府应保障城管警察各城区大队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凡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内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时,应将许可或审批的事项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建立审批、处罚监督衔接,执法案件移送,许可审批备案,信息交换和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并落实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