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重选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办法;
(三)新增业主要求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或者业主监事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不组织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或者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经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届满后仍未换届改选的处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经业主申请,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印章的刻制以及印章和档案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回执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印章使用管理和档案使用管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财物交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就任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