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和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报酬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从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业务的;
(四)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提供担保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暂停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委员、监事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监事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成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监事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呈,或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辞呈的;
(三)因疾病或死亡等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监事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委员、监事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的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