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

档案管理2018-07-12李一老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相应要求。

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区(市)县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标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本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正常启用。

中心城区备用水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一节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者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

(四)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固体废物,或者设置相关的堆放场所和转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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