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

档案管理2018-07-11李天扬老师

关于征求《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

联系电话、传真:89182075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运营,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车、车站、车站设备、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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