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6月18日实施

政策改革2018-08-26李天扬老师

随着福州首条地铁于今年5月18日开始试运营,与之相关的配套管理也即将开始正式运行。昨日,福州市政府对外公布《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基地、停车场、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办法》称,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在初验合格后,并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并组织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试运行结束后,评审合格的后,报请报市政府同意后投入试运营。

《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运营单位诸如提供诸如列车因故延误或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其他途径及时告知公众等。

而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更新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且不得影响已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诱导屏等相关交通设施。

因故障、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尽快组织乘客疏散,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因此受影响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另外,轨道交通因重大技术改造、线路建设检修或者技术安全问题等需要暂停运营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乘客如何规范自己的乘车行为?《办法》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说明,出现乘客有禁止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票。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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