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基地、停车场、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城乡规划、价格、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取得经营权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的意见,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