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维护其服务区域的治安秩序,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
商业楼宇的业主、使用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落实本楼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依法成立的参与禁毒、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本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类保安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岗位职责要求,加强技能培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安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熟悉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鼓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平安建设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授予见义勇为人员和群体相应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的抚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建立支持、保障见义勇为行为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