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建成区的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市其他区域养犬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免疫管理的规定。
警用、军用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养犬行为,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财政、价格、新闻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以下称基层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基层执法单位做好辖区内养犬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其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养犬管理活动,为文明养犬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免疫与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信息登记(电子标识)制度和养犬收费制度。
养犬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记和定期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