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28李天扬老师

在4月27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作了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据了解,这是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确定了三大争议性问题:养犬收不收费,是否增加限养犬只的数量,以及强制免疫的相关问题。4月28日将予以表决,通过后拟于10月1日起施行。

★以后每户限养一只犬

据了解,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几经易稿,已经是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张桂芹说,在上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一户限养一犬”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一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为与这一规定相衔接,在第七条中增加了养犬登记需要提供“住所证明”的规定;对于超过限养数量又不能自行处置的犬只,规定可以送交犬只收留所(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同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了对“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行政处罚。

★养犬要缴纳管理服务费

此外,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实行养犬收费制度。有的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草案修改一稿第七条第三款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规定与第十七条养犬信息登记费用由财政承担的规定,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两项内容合并为一条,表述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市)财政预算。”

★强制免疫,狂犬病疫苗免费

张桂芹介绍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养犬行为规范特别是携犬禁入的场所,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建议明确列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一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修改为:“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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