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配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队伍的安全稳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三十五条共青团组织应当做好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三十六条妇联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主动参与调解、疏导婚姻家庭纠纷,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拐卖和性侵妇女儿童、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虐待、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和自立,对侵害残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组织专门力量,有效承接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居民、村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居民、村民自防自治能力;
(二)动员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违法犯罪活动;
(三)做好治安防范、邻里和家庭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和实有人口登记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
(五)反映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