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挂靠本户的常住人口,一般不得担任户主,但按规定允许挂靠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均不在本户的除外。
⒊户主负责按规定申领、保管和补领居民户口簿,申报整户迁移等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申报户内成员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等。
第十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户证明材料的规定
1.本条规定的立户条件,只要符合上述四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
2.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由市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和本地实际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原住户拒不迁出新入住户的迁入办法的规定
原住户户口的处理办法,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释义】本条是关于分户的规定
本条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由市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和本地实际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