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档案管理2018-07-04王华老师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集体户立户:拥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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