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督促检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督促检查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物业管理备案、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其中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有关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其他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施设备维俢、停车管理、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流动人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