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或者确定有争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在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其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经征求物业所在地相关业主意见后,可以划定或者确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七)经核准的地名批复文件。
第八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经核准的地名批复文件。
因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前款第(四)至(六)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社区建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