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单位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持有效登记证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登记证书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第九条(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信息核实)
服务中心归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结果查询和告知)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
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办理参加拍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维护)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网络拍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稳定和拍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