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测。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委应当会同受托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拍卖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服务中心应当将竞买成交的投标号在指定网站上对外公示。
摩转汽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第十九条(额度数据库)
市交通委应当建立客车额度数据库,对客车额度的取得、流转和失效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之间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第二十条(在用额度证明材料)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将信息纳入额度数据库。
凭前款所指的证明材料,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可以办理更新车辆或者委托拍卖等手续。证明材料有效期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委托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不再需要使用客车额度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拍卖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参加拍卖的具体场次、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