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的惠城区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惠环、小金口、陈江、水口10个街道办事处和惠阳区淡水、秋长两个街道办事处及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养犬及其相关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
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审批 (登记、发证、换证),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其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受理养犬、遛犬扰民等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处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对违法养犬并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