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加压水泵、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设施设备和音乐背景系统,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