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档案管理2018-06-17王华老师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近日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流程等。其中,申请条件成为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租房保障四类人群,其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4项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其中住房面积是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同时,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4项条件,包括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拥有市内四区和高新区户籍及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新就业职工家庭需要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3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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